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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李耀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耀 客座教授、MBA导师。曾任 北京化工研究院计算机中心助理工程师,美国麦道飞机(中国)公司补偿贸易专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英国葛兰丹宁管理咨询公司咨询总监,葛兰素史克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Kappa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销副总裁,知蜂堂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康科技副总裁,北京中康瑞马营销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CEO,本公司、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自2023年8月11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8月25日起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㈠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本年度应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出席次数
李耀3311

任职期间内,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年内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因2023年8月25日起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应本人出席战略委员会次数1次,实际出席1次,对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㈡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㈢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㈣现场考察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经营动态、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外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独立、专业的建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认真地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㈤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本人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本人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㈠关于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2023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696万股。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忠实勤勉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李耀日期: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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