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特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5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情况 ...... 5

(二)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 5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 6

(四)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金额调整及支付情况 ...... 6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7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8

(一)协议履行情况 ...... 8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 8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0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 20

(一)业绩情况 ...... 20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3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23

(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 23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 23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 23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4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25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25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特集团、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意见《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草案、重组报告书《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国贸集团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之一
华辰投资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方之一
英特药业、交易标的、标的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标的资产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分别持有的英特药业26%和24%股权
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英特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英特药业5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英特集团向特定对象康恩贝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5月25日签署的《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22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22年10月25日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持续督导期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5月25日签署的《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2022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财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的情形,此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 本次交易方案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英特集团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合计持有的英特药业50%股权;同时,英特集团拟向关联方康恩贝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支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用、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合计持有的英特药业50%股权。

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标的公司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全部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英特药业100.00%的股权。

2、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号),截至2023年3月17日止,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持有英特药业26%、24%的股权已经变更至英特集团名下,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已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英特集团已取得英特药业50.00%的股权,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2〕630号)的评估结果,英特药业50%股权的评估值为1,695,000,000.00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值为基础,扣除基准日后的分红,英特药业5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595,000,000.00元,由英特集团向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分别发行76,463,124股股份、70,581,345 股股份并分别支付现金124,409,996.72元、114,839,999.10元作为交易对价,该事项计入“股本”人民币147,044,469 元,其

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此外,截至2023年3月17日,英特集团向特定对象康恩贝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为48,899,75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5.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58,437.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5,141,557.95元,该事项计入“股本”人民币48,899,755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46,241,802.95元。经审验,上述股份发行后共增加实收资本(股本)195,944,224.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5,445,081.00元。

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发行新增股份合计数量为147,044,469股,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批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

4、本次交易支付现金对价金额调整及支付情况

根据英特集团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中,英特集团应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现金部分金额分别为124,409,996.72元和114,839,999.10元。

同时,为妥善解决浙江英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与国贸集团下属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各方约定,截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上述两家公司处置损益由各方持有英特药业持股比例,调整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金额。

截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2023年2月28日),上述两家公司处置损失为6,390,540.20元,国贸集团及华辰投资所承担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承担损失金额(元)承担损失比例(%)
1国贸集团1,661,540.4526
2华辰投资1,533,729.6524
合计3,195,270.1050

根据交易各方的协议约定,及上述两家公司实际发生的处置损失,交易各方签署《关于现金支付部分金额的确认备忘录》,调整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金额,其中,英特集团向国贸集团支付现金金额调整至122,748,456.27元,向华辰投资支付现金金额调整至113,306,269.45元。2023年3月24日,英特集团已按调整后金额向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缴款与验资情况

2023年3月14日,发行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康恩贝发出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财通证券指定收款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7号),截至2023年3月16日12时,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康恩贝缴入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99,999,995.90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18号),截至2023年3月17日,英特集团向特定对象康恩贝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为48,899,75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5.9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58,437.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5,141,557.95元,该事项计入“股本”人民币48,899,755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46,241,802.95元。

2、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48,899,755股,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批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相关事宜。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和英特药业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康恩贝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除已履行完毕部分外,未履行完毕部分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草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英特药业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和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公司及子公司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内容(包括2017年11月、2019年3月、2020年6月和2020年10月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相关事项的承诺》和《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华辰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努力避免或减少从事与英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不以英特集团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英特集团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英特集团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承诺向英特集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康恩贝本公司承诺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内容(包括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关于解决公司相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相应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英特集团关联交易承诺函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本公司与英特集团之间关联交易的各项解决措施。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4、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5、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华辰投资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康恩贝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英特集团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英特药业26%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
为英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对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本公司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英特药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华辰投资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英特药业24%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英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对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本公司所持英特药业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英特药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英特药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7、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将会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康恩贝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8、关于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英特药业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

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5、本人最近36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1、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本公司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英特药业1、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最近三年内,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英特药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0、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1、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12、关于英特药业资产瑕疵的承诺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康恩贝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合规。本公司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认购金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认购的情形。如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超资产规模认购,可认定本次认购无效。 2、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受托持股、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为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前述关系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其他协议安排。 4、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5、承诺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6、承诺本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承诺配合律师及主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1、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房产和土地存在相关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取得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2〕630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7,173.40平方
米,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属完善过程中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年3月31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年3月31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专项审核报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6% 2、如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承租及出租房产、土地存在任何瑕疵,可能导致英特药业相关资产发生任何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华辰投资1、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房产和土地存在相关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取得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2〕630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7,173.40平方米,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属完善过程中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年3月31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年3月31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专项审核报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4% 2、如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承租及出租房产、土地存在任何瑕疵,可能导致英特药业相关资产发生任何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如约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发现违反约定和承诺的行为。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承诺

1、业绩承诺内容

2022年10月25日,英特集团与国贸集团、华辰投资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具体业绩承诺事宜如下: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为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收购完成日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的当年)。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度内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度内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以此类推。

根据业绩承诺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度内完成,标的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39,200.00万元、42,200.00万元、46,00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不低于127,400.00万元。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度内完成,标的公司在2023年、2024年、2025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42,200.00万元、46,000.00万元、47,80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不低于136,000.00万元。若本次交易不能在2023年内实施完成,则各方应就英特药业2026年度利润承诺及补偿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协议约定英特药业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业绩补偿承诺

若标的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方应根据下述约定计算补偿金额并实施补偿。业绩承诺方先以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继续向上市公司补足。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股份方式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不足一股部分,由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

如英特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除权事项,相关应补偿股份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或依据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以现金方式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应当在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存在业绩补偿情形,业绩承诺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程序”对英特集团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业绩承诺方采用股份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向英特集团返还该部分股份自登记至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后取得的利润分红(如有)。业绩承诺方股份补偿数量和现金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价总额。

(3)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英特集团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公司期末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即:

业绩承诺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累积补偿现金数),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向英特集团进行资产减值的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补偿金额=期末标的公司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期末标的公司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对应标的股权作价—业绩承诺方对应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业绩承诺方先以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人在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补偿中股份补偿数量和现金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和现金对价总额。

如英特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英特药业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588.07万元,超过承诺数42,200.00万元,完成本年预测盈利。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英特药业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2007号)。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标的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业绩承诺方关于标的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完成,未发生触及补偿义务的情形,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仍在继续履行中。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坚持创新引领,践行客户导向。2023年是公司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承前启后之年,公司围绕机制激活、业务升级、能力提升、价值跃迁“四个突破”,变革重塑,提能砺为,在医药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大背景下,始终保持战略定力,经营发展态势稳中有进、进中提质。2023年,公司整体业务经营精进,实现营业收入320.52亿元,同比增长4.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9亿元,同比增长130.09%。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2023年2022年本年比上年增减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后
营业收入(元)32,052,121,586.4430,619,257,331.7230,619,257,331.724.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88,732,096.82212,228,977.95212,411,188.27130.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405,498,097.75200,389,762.63200,571,972.95102.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25,313,727.37391,167,270.63391,167,270.638.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90.710.7153.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30.650.6558.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02%10.69%10.70%3.32%
2023年末2022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后
总资产(元)13,908,856,860.1213,163,827,738.7113,161,669,981.005.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4,253,450,158.032,083,702,746.602,081,064,563.51104.39%

注: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系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业务方面,上市公司增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管理效率、实现上市公司资源的更有效配置以及完成母子公司利益的完全一体化,促进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共同发展;财务方面,标的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财务管控,加强了财务方面的内控建设;人员方面,上市公司积极维护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与技术团队的稳定性,持续健全人才培养制度,提升了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机构方面,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进行相应调整,机构设置与治理结构得到优化,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升了企业决策效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在本督导期内的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进一步提升了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尽其责、恪尽职守、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了或正在继续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瓅熊文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