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迪威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4-013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变更前变更后
1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3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4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6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上,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包括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独立董事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拟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