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1、董事长;2、一名独立董事;3、一名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联络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项目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相关法律文书草案上报公司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董事会、召集人或过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