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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4-009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1年。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鉴于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本次事项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王舒公回避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并全票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二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公司65.48%的表决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定价的情况。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和银行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安排,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3000.00万元整,期限1年。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五、交易目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舒公、饶丹妮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交易以及王舒公、饶丹妮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外,自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其未发生其他的关联交易。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舒公先生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同意本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为其对公司的无偿支持,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舒公及饶丹妮夫妇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王舒公进行了回避,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此次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公司提供支持,未收取任何费用,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该事项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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