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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束后,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主要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每个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评估其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

(四)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需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审计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八)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采取公开方式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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