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刊登在2024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及巨 潮 资 讯 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同意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4年4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由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提名独立董事印晓星先生接替董事、副总经理陈增良先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陈增良先生除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外,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职务保持不变。此次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陈国祥(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委员:李玉兰(独立董事)、印晓星(独立董事)。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之实际需要,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充分协商,并经公司控股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同意公司以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申请用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
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之实际需要,经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充分协商,并经公司控股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同意公司以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
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之实际需要,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充分协商,并经公司控股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同意公司以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
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之实际需要,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充分协商,并经公司控股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同意公司以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
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