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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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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具有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任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其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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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 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外部审计机构报酬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监督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五)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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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1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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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记录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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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列明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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