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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及2023年度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同意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同意此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25亿元担保,公司此次担保事项全部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公司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是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资产池(票据池)的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资产池(票据池)业务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中,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分、人员配置合理,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了良好的交流、沟通,提交了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意见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104,786.44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金额98,086.44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500万元,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金

额合计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8.26%。 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独立董事: 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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