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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Ltd.

(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特别提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7,938,946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波动风险

园林机械产品消费区域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均超过了89%,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大,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着较大影响。若境外市场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如主要消费区域经济下行,气候条件不利于草坪生长,市场需求量减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69%、94.89%和95.86%,产品销售的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汇率波动会影响公司产品单价、汇兑损益等。同时公司生产产品所需的汽油发动机、锂电池及组件等部分原材料主要向百力通、BMZ Holding GmbH等国外供应商采购,以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自2017年以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即直接标价法,1美元兑换人民币的金额)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7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下降趋势,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下降到阶段性低点;2018年5月至2018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2019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受汇率波动影响,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美元收入人民币平均折算率分别为6.82、6.60和6.89,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因此,未来如果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

(三)产品认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德国、法国、波兰、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捷克、丹麦、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国家,上述国家针对进口园林机械产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针对欧盟市场的CE、GS、EMC、NOISE、RED、RoHS等认证资质;针对美国市场的ETL、ANSI、EPA、CARB等认证资质;针对澳大利亚市场的RCM认证资质;针对韩国市场的KC认证资质;针对巴西市场的INMETRO认证资质,保证了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质量、环保等要求。但如果进口国产品认证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四)贸易摩擦和“双反”调查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地区,除取得相应认证资格外,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我国园林机械产品向美国市场出口量与欧洲相比较少,但增速较快,公司于2017年6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大叶北美致力于开拓北美市场。自2018年3月以来,美国向中国发起了多轮贸易战,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至2019年8月末,发行人主要出口产品未被列入中美贸易战加征关税清单。2019年9月1日起,美国开始对3,00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中的第一批加征15%关税,公司主要产品在此次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之列。2019年10月22日,美国商务部称将自2019年10月31日起对中国3,000亿美元加征关税清单产品启动排除程序;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2019年9月1日起加征)加征的关税由15%降至7.50%。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对美国市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784.29万元、2,413.47万元和15,100.3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5%、3.08%和15.29%,其中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销售收入为13,376.96万元,贸易摩擦对公司美国市场开拓未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将可能导致美国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减少或要求公司承担较高的关税成本,亦将可能影响发行人美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从而对美国产品出口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若其他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将会给发行人产品销售及市场开拓进程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2020年5月26日,美国MTD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步进式汽油割草机(排量196CC(含本数)以下)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越南的前述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此案立案并启动“双反”调查。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在美国市场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0.32%和14.08%,相关产品毛利额占总毛利额比例分别为0%、0.46%和

9.41%,公司涉“双反”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额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有限,且非涉“双反”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额均呈增长趋势,“双反”调查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但是,美国商务部若最终认定原产自中国的相关产品出口对美国

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可能会对公司美国市场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带来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富世华集团、沃尔玛、翠丰集团、牧田、安达屋集团、HECHT、百力通等。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1,781.33万元、49,871.99万元和60,606.6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35%、63.70%和61.36%,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将会对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4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大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大叶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大叶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8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大叶股份”,股票代码为“300879”,本次公开发行40,000,000股股票,其中37,938,946股将于2020年9月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1日

(三)股票简称:大叶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8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938,94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2,061,05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061,05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52,800,00033.002023年9月1日
香港谷泰国际有限公司28,800,00018.002023年9月1日
香港金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4,400,0009.002023年9月1日
余姚德创骏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05.6252023年9月1日
杭州远宁荟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60,0003.9752021年9月1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丰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00,0002.6252021年9月1日
杭州德彼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40,0002.0252021年9月1日
杭州科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0.752021年9月1日
小计12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2,061,0541.292021年3月1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8,538,94611.582020年9月1日
网上发行股份19,400,00012.132020年9月1日
小计40,000,00025.00-
合计160,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7月22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8月1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43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6,0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5,186.73万元和7,523.13万元,符合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晓波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
经营范围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割草机、打草机/割灌机、其他动力机械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4-62569800
传真号码0574-62569808
电子邮箱zjb01@dayepower.com
董事会秘书吴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叶晓波董事长、总经理2019.12.16-2022.12.15-9,419.559,419.5578.50%
2ANGELICA PG HU董事、副总经理2019.12.16-2022.12.15-705.60705.605.88%
3徐来根董事2019.12.16-2022.12.15-416.40416.403.47%
4何烽董事2019.12.16-2022.12.15-2.322.320.02%
5贾滨独立董事2019.12.16-2022.12.15----
6刘云独立董事2019.12.16-2022.12.15----
7涂必胜独立董事2019.12.16-2022.12.15----
8舒亚波监事会主席、2019.12.16--15.6015.600.13%
外销部副经理2022.12.15
9余珍金监事、测试中心高级经理2019.12.16-2022.12.15-9.609.600.08%
10祝莉琴职工代表监事、总经办员工2019.12.16-2022.12.15-4.804.800.04%
11朱典悝研发总监、副总经理2019.12.16-2022.12.15-25.2025.200.21%
12吴军总经办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9.12.16-2022.12.15-39.6039.600.33%
13黄国永财务总监2019.12.16-2022.12.15----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情况间接持股方式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1叶晓波董事长、总经理持有金大叶99%的股份5,232.159,419.55
持有香港谷泰100%的股份2,880.00
持有香港金德51%的股份734.40
持有德创骏博63.6667%的股份573.00
2ANGELICA PG HU董事、副总经理持有香港金德49%的股份705.60705.60
3徐来根董事持有恒丰众创99%的股份415.80415.80
4何烽董事持有杭州之聚52.31%的股份0.682.32
持有远宁投资30%的股份1.30
持有科祥投资1.72%的股份0.34
5舒亚波监事会主席、外销部副经理持有德创骏博1.6667%的股份15.0015.00
6余珍金监事、测试中心高级经理持有德创骏博1.1111%的股份10.0010.00
7祝莉琴职工代表监事、总经办员工持有德创骏博0.5556%的股份5.005.00
8朱典悝研发总监、副总经理持有德创骏博2.7778%的股份25.0025.00
9吴军总经办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持有德创骏博4.4444%的股份40.004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叶”)持有公司5,28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4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金大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GTG8W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5,500万元
实收资本5,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晓波
注册地和 主要生产经营地余姚市四明广场4幢1201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店铺、厂房租赁,日用品批发、零售,营销策划及会务服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业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截止日/期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19.12.31/2019年度5,803.965,477.96-7.87

注:财务数据经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金大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叶晓波5,44599
2韩月英551
合计5,500100

注:韩月英系叶晓波母亲。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叶晓波先生控制的金大叶、香港谷泰、德创骏博分别持有发行人44%、24%、

7.50%的股份,叶晓波先生、ANGELICA PG HU女士控股的香港金德持有发行人12%的股份。叶晓波先生、ANGELICA PG HU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87.5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叶晓波,男,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302191971********,住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保庆路***弄*号***室。

ANGELICA PG HU,女,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PA879*****,住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保庆路***弄*号***室。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回报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采用安排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其进行股权激励。

德创骏博持有发行人7.50%的股份,公司骨干员工通过持股德创骏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德创骏博的股权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金大叶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0.5552-
2叶晓波有限合伙人1,146.0063.6667董事长、总经理
3吴军有限合伙人80.004.4444总经办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罗国源有限合伙人80.004.4444财务部员工
5朱典悝有限合伙人50.002.7778研发总监、副总经理
6吕小萍有限合伙人50.002.7778退休
7童柏军有限合伙人30.001.6667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主管
8肖贤刚有限合伙人30.001.6667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主管
9金祖挺有限合伙人30.001.6667产品设计师
10舒亚波有限合伙人30.001.6667监事会主席、外销部副经理
11韩剑平有限合伙人30.001.6667内销部经理
12吴澎有限合伙人26.001.4444生管部经理
13刘景雷有限合伙人22.001.2222品管部经理
14鲍小平有限合伙人20.001.1111外销部业务经理
15程永生有限合伙人20.001.1111车间主任
16董黎慧有限合伙人20.001.1111财务部经理
17鲁维君有限合伙人20.001.1111总师办主任
18余珍金有限合伙人20.001.1111监事、测试中心高级经理
19段厚龙有限合伙人16.000.8889车间主任
20祝莉琴有限合伙人10.000.5556职工代表监事、总经办员工
21鲁凤仙有限合伙人10.000.5556单证组组长
22阳平有限合伙人10.000.5556模具部经理
23汪黎明有限合伙人10.000.5556美工组组长
24汪春玲有限合伙人10.000.5556采购部副经理
25魏赟有限合伙人10.000.5556软件管理员
26兰养琳有限合伙人10.000.5556核心技术人员、认证科科长
合计-1,800.00100.0000-

金大叶为德创骏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叶晓波持有金大叶99%的股权且担任金大叶的执行董事。叶晓波通过金大叶对德创骏博形成控制,系德创骏博的实际控制人。

(三)履行的程序

2016年9月30日,金大叶、叶晓波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德创骏博,设立时认缴出资1,000万元,由金大叶认缴10万元、叶晓波认缴990万元。

2016年11月11日,经德创骏博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德创骏博总认缴出资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1,800万元,其中原合伙人叶晓波认缴出资额由990万元增加至1,010万元,吴军等28名员工入伙并认缴出资合计780万元。

2016年11月15日,经大叶有限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德创骏博对大叶有限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同日,新增股东德创骏博与原股东金大叶、香港谷泰、香港金德签署了《增资股权比例调整协议书》,德创骏博以每元注册资本2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16年11月17日,大叶有限取得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甬外资余姚备201600028)。

2016年11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叶有限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52115号)。

(四)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金大叶52,800,00044.00%52,800,0003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香港谷泰28,800,00024.00%28,800,00018.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香港金德14,400,00012.00%14,400,0009.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德创骏博9,000,0007.50%9,000,0005.6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远宁荟鑫6,360,0005.30%6,360,0003.9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恒丰众创4,200,0003.50%4,200,0002.6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德彼金3,240,0002.70%3,240,0002.0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科叶投资1,200,0001.00%1,200,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061,054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20,000,000100.00%122,061,054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8,538,94611.58%-
网上发行流通股--19,400,00012.13%-
小计--37,938,94623.71%--
合计120,000,000100.00%160,000,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注2: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3,070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52,800,0003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香港谷泰國際有限公司28,800,00018.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香港金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4,400,0009.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余姚德创骏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05.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杭州远宁荟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60,0003.9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丰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00,0002.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杭州德彼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40,000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杭州科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6000.03%10%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9400.03%10%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120,088,54075.06%-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人民币10.58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22.50倍(按发行后总股本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计算)
发行市净率2.01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60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185.6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8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85262311%。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4,629,142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71.02%,配售比例为0.033287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2,385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0.11%,配售比例为 0.03197857%;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5,948,473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8.88%,配售比例为0.02916419%。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500股,包销金额为195,730.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05%。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526.18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36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5,793.82万元(不含增值税) 承销保荐费用:3,018.87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1,6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用:6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2.08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0.80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1.4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36,526.18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7元(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8799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0年1-9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0年上半年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十四、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之“(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详细披露,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特别事项提示 五、2020年1-9月经营业绩预测”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大叶股份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602001040038010,该账户仅用于“新增90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2020年8月2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田稼、郑光炼

联系人:田稼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田稼、郑光炼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田稼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融资总监,金融工程硕士。2010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主持/参与了三丰智能IPO项目、永创智能IPO项目、普利制药IPO项目、恒星科技配股项目、恒星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永创智能非公开发行项目、永创智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普利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仁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郑光炼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2005年至2013年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3年就职于广发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普诺威、飞驰环保、孚尔姆、九天高科、银科金典及保丽洁等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2015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万通智控创业板IPO项目、天夏智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永创智能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仁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晓波、ANGELICAPG HU和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舒亚波、余珍金、祝莉琴、朱典悝、吴军、黄国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以及股东香港谷泰、香港金德、德创骏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公司股东远宁荟鑫、恒丰众创、德彼金、科叶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的徐来根、何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五)控股股东金大叶之股东韩月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⑤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⑥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C、D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大叶股份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发行人股份,并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担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晓波、ANGELICAPG HU、徐来根、何烽、朱典悝、吴军、黄国永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未来新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及股东香港谷泰、香港金德、德创骏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若本公司/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本公司/本企业若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发行人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二)公司股东远宁荟鑫、恒丰众创、德彼金、科叶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减持数量: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企业若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发行人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如下:

(一)大叶股份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晓波、ANGELICA PG HU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徐来根、何烽、贾滨、刘云、涂必胜、舒亚波、余珍金、祝莉琴、朱典悝、吴军、黄国永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未来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和实际控制人叶晓波、ANGELICA PG HU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3、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等,不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4、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5、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6、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和实际控制人叶晓波、ANGELICA PG HU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之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要关联交易;2、本公司/本人不会实施影

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3、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5、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七、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大叶、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此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本公司/本人愿意全额承担补缴该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带来损失时,本公司/本人愿意无条件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发行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

八、专利诉讼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承诺:如果公司因执行案号为(2019)浙02民初223号的专利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上述诉讼纠纷而产生的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九、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购回股份的,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务。

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公司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承诺给予公司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完成上述购回。

公司在进行上述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

(二)控股股东金大叶的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公司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公司将督促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

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购回股份的,本公司将督促公司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公司将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务。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如公司在履行上述购回义务时资金不足的,本公司也承诺给予公司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完成上述购回。本公司在进行上述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

(三)实际控制人叶晓波、ANGELICA PG HU的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本人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本人将督促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购回股份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

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人将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务。

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本人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如公司在履行上述购回义务时资金不足的,本人也承诺给予公司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完成上述购回。本人在进行上述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

十、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单位/本人(企业)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单位/本人(企业)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十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大叶股份承诺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金大叶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叶晓波、ANGELICA PG HU、徐来根、何烽、贾滨、刘云、涂必胜、舒亚波、余珍金、祝莉琴、朱典悝、吴军、黄国永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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