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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3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

于5%时除外。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

效。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公司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

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

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

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监事,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

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三、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公司计划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三、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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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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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声明及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相关事宜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新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以下声明:

1、将长期持有公司股权,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

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且

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新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以下声明:

1、将长期持有公司股权,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公司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新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以下声明: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及合作经营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新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以下声明: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新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以下声明: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之签署页】

声明人:

刘金艳

日期:气》薛1月川日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本人自愿依法履行《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

计划、停止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条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就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本公司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因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并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2、积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未来将加强对上述已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努力提升上述投资项目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4、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分红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预期的回报。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及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承诺如下:

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公司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

董事会上说明。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并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公司若违反前述承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4-4-1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4-2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新兴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有权代表(签字):

林东融

年 月 日

7-4-4-3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实际控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林东融 林东亮 林东琦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1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3-2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董事:

林东融

林东亮

林东琦

郑小明

李承晟

陈海平

王平辉

林映雪

王清文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3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何国强

李青海

赖茂丰

不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邹小敏

WANG YANG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4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7-4-3-5

(本页无正文,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何国强

李青海

赖茂丰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0-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10-3-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10-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郑重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

7-10-3-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特此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盖章)年 月 日

7-10-3-5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特此承诺。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二、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除外)的期间:除发行人外,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

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二、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的业务竞争,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除外)的期间:除发行人外,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公司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公司控股或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公司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作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共同承诺: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如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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