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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9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10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48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3*****490吴宁
208*****470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1*****899吴用
403*****920王莹
500*****453吴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8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及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股票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减持价格为13.53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1158号

联系人:张垚嗣

咨询电话:0579-89163684

传真号码:0579-89168043

八、备查文件

1、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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