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122债券代码:123227 债券简称:雅创转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等相关业务,为推进相关银行授信业务顺利的实施,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105,000万元人民币和3,000.00万美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上海雅信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海能达有限公司、香港雅创台信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谭慕”)、WE Components Pte. Ltd分别提供不超过30,000.00万元人民币、15,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美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直至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担保额度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谭慕”)与宁波银行签订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谭慕的担保余额3,41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6,590.00万元。
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被担保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1、最高债权限额是债权入核定给予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按照本合同及相应主合同约定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债权余额,包括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具体业务币种与上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银行保函(担保)、备用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类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5,000万元人民币和3,000.00万美元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总余额人民币18,108.84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6.6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00%。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