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839号”文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发行人”或“公司”)3,431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18年4月29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itevision Co., Ltd.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102,923,977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京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0年5月2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9日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104室 |
邮政编码 | 100085 |
电话 | 010-62968869 |
传真 | 010-62968116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onghe-tech.com/ |
电子信箱 | dongban@honghe-tech.com |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孙晓蔷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10-62968869 |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以鸿合科技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2017年9月7日,鸿合科技有限召开董事会,决定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6日,鸿合科技有限全体股东鸿达成、王京、邢正、张树江、鹰发集团、共青城富视、天津鸿运、赵红婵、天津鸿祥作为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鸿合科技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发起人以鸿合科技有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29,873,982.47元为依据,折为股本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余229,873,982.47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11月9日,天职国际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7]18718号),确认截至2017年11月9日,鸿合科技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10,000万元整,全体股东以净资产出资。
2017年11月9日,发行人在海淀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56883208U的《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27日,发行人就前述整体变更事宜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京海外资备201701355)。
(三)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及智能视听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面向教育信息化领域,同时向办公、会议会展、传媒等商用市场拓
展,为用户提供技术领先、综合全面的产品,形成了以智能交互平板、电子交互白板、投影机、视频展台等智能交互显示产品为基础,智能视听解决方案为拓展和延伸的多媒体电子产品业务。公司产品的主要用户为中小学校和高校、幼教、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I3SKS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流动资产 | 195,216.69 | 170,816.21 | 99,703.43 |
非流动资产 | 20,318.95 | 13,003.55 | 12,144.57 |
资产总计 | 215,535.64 | 183,819.76 | 111,848.00 |
流动负债 | 116,965.31 | 105,195.19 | 72,409.25 |
负债合计 | 122,860.62 | 109,380.76 | 75,842.10 |
股东权益合计 | 92,675.02 | 74,439.00 | 36,005.89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437,795.52 | 361,694.82 | 272,076.64 |
营业利润 | 37,529.92 | 23,621.17 | 8,819.91 |
利润总额 | 38,956.69 | 23,729.52 | 8,970.14 |
净利润 | 33,790.07 | 20,500.36 | 6,775.4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3,623.16 | 20,433.46 | 6,176.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1,282.45 | 21,712.85 | 13,379.51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608.22 | 968.15 | 26,384.9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543.96 | -1,356.19 | -1,037.4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036.81 | 20,883.01 | -9,574.00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324.80 | -628.11 | 381.8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647.75 | 19,866.87 | 16,155.27 |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流动比率(倍) | 1.67 | 1.62 | 1.38 |
速动比率(倍) | 1.06 | 1.02 | 0.7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10% | 0.79% | 10.33%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7.00% | 59.50% | 67.81%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8.83 | 7.22 | 6.86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0.08% | 0.14% | 0.19% |
财务指标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4.98 | 17.27 | 21.00 |
存货周转率(次) | 4.91 | 5.24 | 5.21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42,452.15 | 26,202.81 | 11,214.53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9.22 | 31.37 | 12.9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3,623.16 | 20,433.46 | 6,176.2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1,282.45 | 21,712.85 | 13,379.51 |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 | 4.04 | 0.09 | 5.27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55 | 1.93 | 3.23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数量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43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
发行价格 | 52.41元/股 |
发行后市盈率 | 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8.83元(按照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8.95元(按照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市净率 | 2.77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发行方式 |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募集资金总额 | 179,818.71万元 |
募资资金净额 | 169,158.38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增值税)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660.33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8,142.73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43.40万元、律师费用834.91万元、用于本次上市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73.58万元、上市相关手续费用等165.71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1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邢正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1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鸿达成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且每12个月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1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除王京、邢修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卫哲、龙旭东、孙晓蔷、谢芳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11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赵红婵、于才刚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6、发行人股东天津鸿运、天津鸿祥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7、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共青城富视、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鹰发集团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富视承诺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以上承诺外,发行人股东苏州冠新、泰安茂榕承诺
“本企业于2017年12月以增资的方式获得发行人股份,自该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7年12月20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后鸿合科技股本总额为13,723.3977万股(每股面值1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鸿合科技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不低于25%;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
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若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
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 |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徐飞、王璟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电话 | 010-66555196 |
传真 | 010-66555645 |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愿意推荐鸿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飞 王 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魏 庆 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