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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4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董事长戈浩勇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4日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70,596,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已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870,920股,下同)的63.5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240,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7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6,35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1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6,35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6,35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17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6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73%;反对29,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2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5,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58%;反对2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1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常潇斐、郑旭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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