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景光电 股票代码:301479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ongji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弘景光电”)股票将于2025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354.6667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420.3437万股,占总股数的22.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截至2025年2月2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3.98倍。
截至2025年2月26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4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023年) |
2382.HK | 舜宇光学科技 | 1.0042 | - | 84.18 | 82.30 | - |
300790.SZ | 宇瞳光学 | 0.0825 | 0.0488 | 27.78 | 336.84 | 568.92 |
605118.SH | 力鼎光电 | 0.3787 | 0.3342 | 20.35 | 53.73 | 60.89 |
688307.SH | 中润光学 | 0.4129 | 0.3484 | 32.70 | 79.21 | 93.86 |
688010.SH | 福光股份 | -0.4252 | -0.4211 | 38.16 | -89.74 | -90.63 |
688502.SH | 茂莱光学 | 0.8849 | 0.6205 | 268.10 | 302.97 | 432.04 |
002036.SZ | 联创电子 | -0.9368 | -0.9583 | 12.99 | -13.87 | -13.56 |
300691.SZ | 联合光电 | 0.2390 | 0.1975 | 23.09 | 96.63 | 116.93 |
算术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 | 66.47 | 77.37 |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2月26日(T-4日);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4: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日股票收盘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5:舜宇光学科技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2025年2月26日(T-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
0.92298元。由于H股估值体系与A股存在差异,故计算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时予以剔除;注6:在计算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时剔除了负值(福光股份、联创电子)、异常值(宇瞳光学、茂莱光学、联合光电)和H股上市公司(舜宇光学科技)
本次发行价格41.9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3.3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2月26日(T-4日)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3.9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77.3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产品研发及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开发生产需综合应用光学、机械和电子等多学科技术并掌握精密制造工艺,对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要求较高。同时,随着下游新兴消费及智能汽车等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终端消费者对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性能要求持续提升,行业内技术迭代升级,对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智能汽车领域,随着自动驾驶级别向L2-L3的跨越,智能汽车对环境感知的要求逐步提高,光学镜头需提升广角、高相对亮度、高通光、高像素等性能;在智能家居领域,产品对光学镜头的超广角、高像素、日夜共焦等方面性能不断提高;在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对加强动像捕捉、防抖、防水等防护性能以及成像清晰度、稳定性等方面也提出更高要求,各领域产品存在持续迭代更新的情形。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或未能持续进行产品技术的迭代创新,公司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客户流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85%、33.33%、46.29%和47.38%,其中公司对影石创新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占同期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56%、99.09%、99.75%和99.72%。报告期内,影石创新是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最主要的客户,公司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已覆盖影石创新旗下消费级智能影像设备和专业级智能影像设备等多款终端产品。若影石创新因上下游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终端消费需求等因素的不利变化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开展的337调查的裁决结果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将导致其终端产品的销售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的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需求减少,使得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收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若影石创新因终端产品销售不及预期或自身盈利考虑等原因,要求公司降低产品单价,可能导致公司全景/运动相机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销售毛利下降,从而对公司盈
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793.59万元、9,218.56万元、12,504.44万元和14,471.8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91%、15.55%、
16.61%和16.34%。公司执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量提前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备货,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如果客户不能按订单约定提货,将造成公司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存在计提大额跌价准备的风险。
(四)应收款项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257.36万元、13,953.86万元、16,317.91万元和19,968.46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192.15万元、149.55万元、1,459.30万元和908.61万元,合计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70%、23.79%、23.62%和23.58%,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5.62%、31.59%、23.00%和46.37%。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较高,占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进而造成资信状况恶化,则公司存在因货款收回不及时甚至无法收回导致公司产生坏账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行业属于高度市场化行业,公司产品面向的智能汽车、智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机器视觉等下游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行业内现有竞争对手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抢占现有市场份额。同时,良好的市场机遇也吸引了更多企业布局相关技术进入这一市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竞争。其中,全景/运动相机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进入该细分领域的镜头模组厂商数量也较少;而在智能汽车及智能家居领域,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特征,虽然存在较高的客户认证壁垒,市场竞争仍相对激烈。如果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有效整合资源、满足新兴应用领域不断提升的性能需求,则可能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0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弘景光电”,证券代码为“301479”。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4,203,43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3月1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18日
(三)股票简称:弘景光电
(四)股票代码:3014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546,6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886,66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03,43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343,23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85,441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57%,战略配售的对象为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97,78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02%,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赵治平 | 13,391,100 | 21.0729 | 2028年3月18日 |
周东 | 5,629,100 | 8.8582 | 2028年3月18日 | |
易习军 | 5,576,500 | 8.7754 | 2026年3月18日 | |
弘云投资 | 4,542,720 | 7.1486 | 2028年3月18日 | |
德赛西威 | 2,700,000 | 4.2488 | 2026年3月18日 | |
勤合创投 | 1,800,000 | 2.8326 | 2026年3月18日 | |
永辉化工 | 1,599,000 | 2.5163 | 2026年3月18日 | |
弘大投资 | 1,230,500 | 1.9364 | 2028年3月18日 | |
弘宽投资 | 1,203,930 | 1.8946 | 2028年3月18日 | |
立湾投资 | 1,200,000 | 1.8884 | 2026年3月18日 | |
弘庆投资 | 1,171,300 | 1.8432 | 2028年3月18日 | |
昆石财富 | 1,080,000 | 1.6995 | 2026年3月18日 | |
海宁君马 | 1,080,000 | 1.6995 | 2026年3月18日 | |
传新未来 | 1,080,000 | 1.6995 | 2026年3月18日 | |
昆石承长 | 884,000 | 1.3911 | 2026年3月18日 | |
高国成 | 833,300 | 1.3113 | 2026年3月18日 | |
点亮投资 | 572,000 | 0.9001 | 2026年3月18日 | |
火炬集团(SS) | 430,000 | 0.6767 | 2026年3月18日 | |
火炬华盈(SS) | 430,000 | 0.6767 | 2026年3月18日 | |
全志科技 | 400,000 | 0.6295 | 2026年3月18日 | |
宁波锦炫 | 286,000 | 0.4501 | 2026年3月18日 | |
魏庆阳 | 280,550 | 0.4415 | 2026年3月18日 | |
宁波锦灿 | 260,000 | 0.4091 | 2026年3月18日 | |
小计 | 47,660,000 | 75.00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885,441 | 1.3934 | 2026年3月18日 |
小计 | 885,441 | 1.3934 | - |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797,789 | 1.2554 | 2025年9月18日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7,151,937 | 11.2546 | 2025年3月18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7,051,500 | 11.0966 | 2025年3月18日 | |
小计 | 15,001,226 | 23.6066 | - | |
合计 | 63,546,667 | 100.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注2:公司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为德赛西威、勤合创投、宁波锦炫、立湾投资、全志科技,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40号)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7,302.1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11,429.67万元;经审阅,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09,192.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16,440.29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41.90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为26.63亿元。因此,公司发行后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Hongjing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4,766.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治平 |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 2012年8月14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6年6月13日 |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 |
经营范围 |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备及其零件、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系统、光学镜头及镜片、光电摄像模组、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光电子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汽车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和新兴消费光学镜头及摄像模组,其中智能汽车产品应用于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新兴消费产品应用于智能家居、全景/运动相机和其他产品。 |
所属行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 |
邮政编码 | 528437 |
电话号码 | 0760-88587578 |
传真号码 | 0760-8858657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ongjing-optech.com |
电子信箱 | IR@hongjing-optech.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魏庆阳 | |
电话号码:0760-88589678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单位:万股,%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 持股数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 持股数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赵治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1,339.1100 | 28.0971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172.0510万股;通过弘宽投资间接持股66.4180万股;通过弘大投资间接持股16.6000万股;弘庆投资间接持股6.604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261.6730万股 | 5.4904 | 1,600.7830 | 33.5876 | 无 |
周东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562.9100 | 11.8110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68.7440万股;通过弘庆投资间接持股52.0260万股;通过弘大投资间接持股0.90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121.6700万股 | 2.5529 | 684.5800 | 14.3638 | 无 |
程芳陆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46.8000万股;通过弘庆投资间接持股15.60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62.4000万股 | 1.3093 | 62.4000 | 1.3093 | 无 |
段拥政 | 董事 | - | - | 通过德赛西威间接持股0.8778万股 | 0.0184 | 0.8778 | 0.0184 | 无 |
李萍 | 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无 |
马冬林 | 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无 |
杨常郁 | 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无 |
胡阿菊 | 监事会主席 | - | -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6.5000万股 | 0.1364 | 6.5000 | 0.1364 | 无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 持股数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 持股数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杨林松 | 监事 | - | - | 通过弘宽投资间接持股9.2300万股 | 0.1937 | 9.2300 | 0.1937 | 无 |
曾伟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9.2300万股 | 0.1937 | 9.2300 | 0.1937 | 无 |
赵卫平 | 副总经理 | - | -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33.4750万股 | 0.7024 | 33.4750 | 0.7024 | 无 |
杨文冠 | 副总经理 | - | - | - | - | - | - | 无 |
魏庆阳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8.0550 | 0.5886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5.7260万股 | 0.1201 | 33.7810 | 0.7088 | 无 |
曹秀锋 | 副总经理 | - | - | 通过弘云投资间接持股22.8740万股;通过弘宽投资间接持股9.126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合计间接持股32.0000万股 | 0.6714 | 32.0000 | 0.6714 | 无 |
注:间接持股比例=相关股东在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比例×间接持股公司在公司的股份比例;间接持股股数=公司股本数×间接持股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赵治平。本次发行前,赵治平直接持有公司1,339.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0971%,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赵治平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弘云投资、弘宽投资、弘大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2,036.83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7365%。同时,为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赵治平与周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及处理与公司有关事宜时采取一致行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赵治平的意见为最终意见。本次发行前,周东直接持有公司562.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110%,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周东通过担任外部投资者持股平台弘庆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680.04万股股份的表决权,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686%。因此,赵治平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57.0052%的表决权,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治平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治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11******,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8月至2003年11月,历任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制造部课长、品保部部长兼管理者代表;2004年4月至2004年12月,任江西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光学元件事业部本部长;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2月至2012年6月,任舜宇光学(中山)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舜科光学(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任职于弘景有限;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任弘景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弘景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弘云投资和弘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2月至今,任弘大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具体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弘云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云投资持有公司454.27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486%,弘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山市弘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KM8M1A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14日 |
出资额 | 419.328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5号电子基地生活配套区第二期第3A幢第23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治平 |
主营业务 |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云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赵治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158.8163 | 37.8740 | 2.7075 | 普通合伙人 |
2 | 周东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63.4560 | 15.1328 | 1.0818 | 有限合伙人 |
3 | 程芳陆 | 副总经理 | 43.2000 | 10.3022 | 0.7365 | 有限合伙人 |
4 | 赵卫平 | 副总经理 | 30.9000 | 7.3689 | 0.5268 | 有限合伙人 |
5 | 曹秀锋 | 副总经理 | 21.1146 | 5.0353 | 0.3600 | 有限合伙人 |
6 | 钱敏 | 报告期内前董事 | 9.6000 | 2.2894 | 0.1637 | 有限合伙人 |
7 | 曾伟 | 职工代表监事、开发采购部经理 | 8.5200 | 2.0318 | 0.1452 | 有限合伙人 |
8 | 龙欢 | 审计部副经理 | 8.4000 | 2.0032 | 0.1432 | 有限合伙人 |
9 | 任桂文 | 消费镜头事业部制造总监 | 8.0400 | 1.9174 | 0.1371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0 | 刘洪海 | 研发中心研发部经理 | 7.4308 | 1.7721 | 0.1267 | 有限合伙人 |
11 | 李飞武 |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经理 | 6.6000 | 1.5739 | 0.1125 | 有限合伙人 |
12 | 汪鸿飞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6.5040 | 1.5511 | 0.1109 | 有限合伙人 |
13 | 胡阿菊 | 监事会主席、营销中心营销部经理 | 6.0000 | 1.4309 | 0.1023 | 有限合伙人 |
14 | 魏庆阳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5.2856 | 1.2605 | 0.0901 | 有限合伙人 |
15 | 刘佳俊 | 研发中心研发部副经理 | 4.2463 | 1.0126 | 0.0724 | 有限合伙人 |
16 | 江信林 | 营销中心客户开发工程师 | 4.1538 | 0.9906 | 0.0708 | 有限合伙人 |
17 | 席爱平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3.6000 | 0.8585 | 0.0614 | 有限合伙人 |
18 | 徐小龙 | 营销中心客户开发工程师 | 3.5077 | 0.8365 | 0.0598 | 有限合伙人 |
19 | 刘振庭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3.1846 | 0.7595 | 0.0543 | 有限合伙人 |
20 | 吴方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1.8462 | 0.4403 | 0.0315 | 有限合伙人 |
21 | 朱珊 | 营销中心外贸业务工程师 | 1.2840 | 0.3062 | 0.0219 | 有限合伙人 |
22 | 赵超 | 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主任 | 1.2000 | 0.2862 | 0.0205 | 有限合伙人 |
23 | 钟国星 |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师 | 1.2000 | 0.2862 | 0.0205 | 有限合伙人 |
24 | 林灵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经理 | 1.1169 | 0.2664 | 0.0190 | 有限合伙人 |
25 | 潘正江 | 弘景仙桃武汉分公司经理 | 1.1077 | 0.2642 | 0.0189 | 有限合伙人 |
26 | 刘链 | 弘景仙桃财务部主任 | 0.9360 | 0.2232 | 0.0160 | 有限合伙人 |
27 | 胡莉莉 | 营销中心内务管理工程师 | 0.7800 | 0.1860 | 0.0133 | 有限合伙人 |
28 | 符东经 |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部经理 | 0.7385 | 0.1761 | 0.0126 | 有限合伙人 |
29 | 郑中华 | 弘景仙桃生管部采购工程师 | 0.6600 | 0.1574 | 0.0113 | 有限合伙人 |
30 | 卢庆杰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0.6480 | 0.1545 | 0.0110 | 有限合伙人 |
31 | 何运秋 | 开发采购部采购工程师 | 0.6360 | 0.1517 | 0.0108 | 有限合伙人 |
32 | 欧阳六旺 |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3 | 马丽萍 | 营销中心外贸业务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4 | 江育祥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35 | 曹振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6 | 廖俊力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7 | 黄俊文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8 | 周政法 | 模组事业部技术三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9 | 李勇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40 | 后永乐 | 车载镜头事业部品管二部副经理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41 | 李翰庸 |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副经理代理 | 0.4615 | 0.1101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419.3280 | 100.0000 | 7.1486 | - |
2、弘宽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宽投资持有公司120.393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946%,弘宽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山市弘宽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KNPW47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16日 |
出资额 | 111.132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5号电子基地生活配套区第二期第3A幢第24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治平 |
主营业务 |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宽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赵治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61.3089 | 55.1677 | 1.0452 | 普通合伙人 |
2 | 杨林松 | 监事、弘景仙桃制造总监 | 8.5200 | 7.6666 | 0.1452 | 有限合伙人 |
3 | 曹秀锋 | 副总经理 | 8.4240 | 7.5802 | 0.1436 | 有限合伙人 |
4 | 黄晓东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经理 | 6.3692 | 5.7312 | 0.1086 | 有限合伙人 |
5 | 徐厚群 | 弘景仙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6.0000 | 5.3990 | 0.1023 | 有限合伙人 |
6 | 龙泽刚 |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副经理 | 5.0769 | 4.5684 | 0.0866 | 有限合伙人 |
7 | 宁博 | 模组事业部技术三部经理 | 1.5923 | 1.4328 | 0.0271 | 有限合伙人 |
8 | 曾蓉 | 人力资源部食堂主任 | 1.2600 | 1.1338 | 0.0215 | 有限合伙人 |
9 | 周锦川 |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师 | 1.2000 | 1.0798 | 0.0205 | 有限合伙人 |
10 | 向建国 | 弘景仙桃球面镜片部副经理 | 1.1760 | 1.0582 | 0.0200 | 有限合伙人 |
11 | 谢利英 | 模组事业部模组制造部主任 | 1.1640 | 1.0474 | 0.0198 | 有限合伙人 |
12 | 谭河海 | 人力资源部IT工程师 | 1.1040 | 0.9934 | 0.0188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艳杰 | 弘景仙桃生产力管理工程师 | 0.9840 | 0.8854 | 0.0168 | 有限合伙人 |
14 | 张艳芳 |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主任 | 0.9240 | 0.8314 | 0.0158 | 有限合伙人 |
15 | 张良 |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师 | 0.9231 | 0.8306 | 0.0157 | 有限合伙人 |
16 | 欧阳考女 |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部主任 | 0.8760 | 0.7883 | 0.0149 | 有限合伙人 |
17 | 何运活 | 人力资源部行政主任 | 0.8160 | 0.7343 | 0.0139 | 有限合伙人 |
18 | 贺贝贝 | 消费镜头事业部品管一部主任 | 0.8040 | 0.7235 | 0.0137 | 有限合伙人 |
19 | 竹潇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0.6120 | 0.5507 | 0.0104 | 有限合伙人 |
20 | 高光彩 | 弘景仙桃研发部工程师 | 0.6000 | 0.5399 | 0.0102 | 有限合伙人 |
21 | 王素云 |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部主任 | 0.6000 | 0.5399 | 0.0102 | 有限合伙人 |
22 | 张明伟 | 车载镜头事业部制造总监 | 0.4615 | 0.415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23 | 赵勇 | 弘景仙桃生管部助理工程师 | 0.3360 | 0.3023 | 0.005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111.1320 | 100.0000 | 1.8946 | - |
3、弘大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大投资持有公司123.0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364%,弘大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治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珠海市弘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5QLGF4K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23日 |
出资额 | 721.073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2740(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治平 |
主营业务 | 作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弘大投资的合伙人姓名、出资情况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赵治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97.2760 | 13.4905 | 0.2612 | 普通合伙人 |
2 | 张明新 | 中国台湾办事处负责人、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105.4800 | 14.6282 | 0.2833 | 有限合伙人 |
3 | 李岳璁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70.3200 | 9.7521 | 0.1888 | 有限合伙人 |
4 | 林胜龙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70.3200 | 9.7521 | 0.1888 | 有限合伙人 |
5 | 林子渊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58.6000 | 8.1268 | 0.1574 | 有限合伙人 |
6 | 陈香君 | 研发中心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46.8800 | 6.5014 | 0.1259 | 有限合伙人 |
7 | 周伟刚 | 财务中心副总监代理 | 35.1600 | 4.8761 | 0.0944 | 有限合伙人 |
8 | 张任丽 | 车载镜头事业部制造部经理 | 33.6950 | 4.6729 | 0.0905 | 有限合伙人 |
9 | 郭秋凤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32.2300 | 4.4697 | 0.0866 | 有限合伙人 |
10 | 刘长军 | 弘景仙桃镜头组装部经理 | 23.4400 | 3.2507 | 0.0629 | 有限合伙人 |
11 | 黄阳 | 车载镜头事业部生管二部经理 | 14.9430 | 2.0723 | 0.0401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陈晓勤 |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工程师 | 13.4780 | 1.8692 | 0.0362 | 有限合伙人 |
13 | 张良 | 总经办IT工程师 | 6.7390 | 0.9346 | 0.0181 | 有限合伙人 |
14 | 刘勇军 | 消费镜头事业部镜头制造部经理 | 11.7200 | 1.6254 | 0.0315 | 有限合伙人 |
15 | 段彩霞 | 弘景仙桃品管部副经理 | 9.9620 | 1.3816 | 0.0268 | 有限合伙人 |
16 | 朱文刚 | 弘景仙桃球面镜片部经理 | 9.9620 | 1.3816 | 0.0268 | 有限合伙人 |
17 | 尹小玲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8.7900 | 1.2190 | 0.0236 | 有限合伙人 |
18 | 于峰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8.7900 | 1.2190 | 0.0236 | 有限合伙人 |
19 | 刘军俊 | 消费镜头事业部技术一部工程师 | 7.6180 | 1.0565 | 0.0205 | 有限合伙人 |
20 | 杜亮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5.8600 | 0.8127 | 0.0157 | 有限合伙人 |
21 | 熊光泽 | 弘景仙桃研发部经理 | 5.8600 | 0.8127 | 0.0157 | 有限合伙人 |
22 | 向泽宇 | 模组事业部项目部副经理 | 5.8600 | 0.8127 | 0.0157 | 有限合伙人 |
23 | 周东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5.2740 | 0.7314 | 0.0142 | 有限合伙人 |
24 | 陈华秋 | 消费镜头事业部非球面部工程师 | 4.6880 | 0.6501 | 0.0126 | 有限合伙人 |
25 | 董科 | 弘景仙桃研发部工程师 | 4.6880 | 0.6501 | 0.0126 | 有限合伙人 |
26 | 郭亮 | 弘景仙桃财务部经理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通过该主体持股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27 | 朱攀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28 | 邓小爱 | 财务管理中心证券管理工程师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29 | 宋雅兰 | 车载镜头事业部技术二部工程师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0 | 刘易 | 研发中心研发部工程师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1 | 钟晓敏 | 车载镜头事业部品管二部经理 | 2.9300 | 0.4063 | 0.0079 | 有限合伙人 |
32 | 张良 | 深圳分公司客户开发工程师 | 5.8600 | 0.8127 | 0.015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721.0730 | 100.0000 | 1.9364 | - |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1、股权激励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核心人员,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2、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上述股权激励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分别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254.01万元、73.36万元、80.50万元和40.25万元,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及净利润。
3、对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没有影响。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员工持股计划均已授予完毕,公司无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5、锁定期安排
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未明确规定弘云投资、弘宽投资相关员工的股份锁定期。
根据《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约定,公司上市前以及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为持股员工所持出资额/持股份额转让锁定期。直接持股的魏庆阳不受此限,其锁定按照申报上市时董监高的股份锁定要求执行。因此,发行人授予弘大投资的员工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三年,自该有限合伙人股份授予之日起计算。弘云投资、弘宽投资和弘大投资及全体激励对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机构将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766.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1,588.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354.6667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赵治平 | 1,339.1100 | 28.0971 | 1,339.1100 | 21.072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周东 | 562.9100 | 11.8110 | 562.9100 | 8.858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易习军 | 557.6500 | 11.7006 | 557.6500 | 8.775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弘云投资 | 454.2720 | 9.5315 | 454.2720 | 7.148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德赛西威 | 270.0000 | 5.6651 | 270.0000 | 4.24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勤合创投 | 180.0000 | 3.7768 | 180.0000 | 2.832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永辉化工 | 159.9000 | 3.3550 | 159.9000 | 2.51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弘大投资 | 123.0500 | 2.5818 | 123.0500 | 1.936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弘宽投资 | 120.3930 | 2.5261 | 120.3930 | 1.894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员工持股平台 |
立湾投资 | 120.0000 | 2.5178 | 120.0000 | 1.88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弘庆投资 | 117.1300 | 2.4576 | 117.1300 | 1.843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平台 |
昆石财富 | 108.0000 | 2.2661 | 108.0000 | 1.69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海宁君马 | 108.0000 | 2.2661 | 108.0000 | 1.69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传新未来 | 108.0000 | 2.2661 | 108.0000 | 1.69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昆石承长 | 88.4000 | 1.8548 | 88.4000 | 1.39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高国成 | 83.3300 | 1.7484 | 83.3300 | 1.311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点亮投资 | 57.2000 | 1.2002 | 57.2000 | 0.900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火炬集团(SS) | 43.0000 | 0.9022 | 43.0000 | 0.67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火炬华盈(SS) | 43.0000 | 0.9022 | 43.0000 | 0.676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全志科技 | 40.0000 | 0.8393 | 40.0000 | 0.62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宁波锦炫 | 28.6000 | 0.6001 | 28.6000 | 0.450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魏庆阳 | 28.0550 | 0.5886 | 28.0550 | 0.441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宁波锦灿 | 26.0000 | 0.5455 | 26.0000 | 0.409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88.5441 | 1.393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 | - | - | 79.7789 | 1.2554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
小计 | 4,934.3230 | 77.6488 | - |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 无限售股份 | - | - | 715.1937 | 11.2546 | 无限售期限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705.1500 | 11.0966 | 无限售期限 | - |
小计 | - | - | 1,420.3437 | 22.3512 | - | - |
合计 | 4,766.0000 | 100.0000 | 6,354.6667 | 100.0000 | -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注5:公司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为德赛西威、勤合创投、宁波锦炫、立湾投资、全志科技,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9,46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赵治平 | 1,339.1100 | 21.07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周东 | 562.9100 | 8.85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易习军 | 557.6500 | 8.77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弘云投资 | 454.2720 | 7.14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德赛西威 | 270.0000 | 4.24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勤合创投 | 180.0000 | 2.83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永辉化工 | 159.9000 | 2.5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弘大投资 | 123.0500 | 1.9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弘宽投资 | 120.3930 | 1.89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立湾投资 | 120.0000 | 1.88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3,887.2850 | 61.1722 | -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
(二)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弘景光电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12月18日
备案日期:2024年12月23日
备案编码:SAQV97
募集资金规模:3,71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3,710.00万元
获配的股票数量:88.5441万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57%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位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金额(万元) | 对应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1 | 赵治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弘景光电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26.95% |
2 | 周东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弘景光电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26.95% |
3 | 程芳陆 | 董事、副总经理 | 弘景光电 | 高级管理人员 | 570.00 | 15.36% |
4 | 赵卫平 | 副总经理 | 弘景仙桃 | 高级管理人员 | 570.00 | 15.36% |
5 | 曹秀锋 | 副总经理 | 弘景光电 | 高级管理人员 | 570.00 | 15.36% |
合计 | 3,710.00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弘景仙桃指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三)战略配售结果
截至2025年2月26日(T-4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 | 885,441 | 37,099,977.90 | 12 |
合计 | 885,441 | 37,099,977.90 | - |
(四)限售期
弘景光电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588.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354.6667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41.9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7.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3.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2.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38.299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8.5441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5.57%,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49.7558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1,095.0226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3.00%;网上发行数量为
405.1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7.00%。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582.68465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00.0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94.9726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2.9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05.1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7.01%。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64483907%,有效申购倍数为6,079.62214倍。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023,28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8,213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7,949,72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包销股份数量为28,213股,包销金额为1,182,124.7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565.13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192.5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72.58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600006号)。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7,192.5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184.16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00.00 |
律师费用 | 45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19.81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8.58 |
合计 | 7,192.55 |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所调整;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5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9,372.58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10元/股(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3元/股(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600117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及母公司利润表、2024年度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5)060000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4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和202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中山张家边支行 | 704279877458 |
2 |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中山科技支行 | 44319801040008986 |
3 |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 396000100101068214 |
4 |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高科技支行 | 44050178050400001140 |
5 | 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仙桃仙源支行 | 57948789049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
项目协办人:金笛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龙、刘鹏、石文禹、于鑫诺、巫保平
联系人:汪伟、温立勇
联系电话:0755-33089882
传真:0755-33089851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信息如下:
汪伟,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律师资格,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炬芯科技(68804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四通股份(60383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等。
温立勇,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经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图山鼎(30049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尚荣医疗(0025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兆新股份(0022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发证券(00077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芳陆,董事段拥政,副总经理赵卫平,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魏庆阳,副总经理曹秀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25年9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监事胡阿菊、杨林松、曾伟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束。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因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则减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公司股东德赛西威、勤合创投、宁波锦炫、立湾投资、全志科技承诺
“1、自本机构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机构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公司持股平台弘云投资、弘宽投资、弘大投资、弘庆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9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机构将遵守上述股份的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公司其他法人股东永辉化工、昆石财富、海宁君马、传新未来、昆石承长、点亮投资、火炬集团、火炬华盈、宁波锦灿,及自然人股东易习军、高国成承诺
“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机构/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所获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
“1、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且本人将选
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本人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束。
3、本人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则减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本人将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芳陆,董事段拥政,副总经理赵卫平,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魏庆阳,副总经理曹秀锋、杨文冠承诺
“1、本人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受本条前述承诺的约束。
3、本人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则减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本人将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弘云投资、德赛西威、易习军承诺
“1、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本人将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2、本机构/本人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机构/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则减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本机构/本人将对减持方式、减持进度、减持股数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因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股份回购数量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超过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回购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②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
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在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条件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执行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2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50%。
③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发上市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在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条件
在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公司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2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50%。
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2)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①在应由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②有增持义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在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因本公司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给股东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周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因本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给公司、股东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3)其他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因本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给公司、股东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但以欺诈手段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确定的方案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但以欺诈手段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如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回购责任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认定结果依法买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3、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依法赔偿。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本人需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及赔偿方式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所做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3、如《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同时认定本人需承担回购责任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
认定,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本人将根据《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所做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3、如《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1、本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督促相关方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划。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后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就股份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经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等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促成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促使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作为公司董事,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存在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弘景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承诺相关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
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本人承诺不会将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6、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约束措施如下: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不利用本人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弘云投资、德赛西威、易习军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交易外(如有),2020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2、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杜绝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机构/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尽量避免本机构/本人以及本机构/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机构/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机构/本人以及本机构/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申请首发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作用。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公司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一旦实施将有助于扩大现有产能、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大现有业务发展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市场环境,进一步开拓国内外的市场空间,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开销,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争取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因本次发行上市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在努力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提升公司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以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定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此外,公司制定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细化。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将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且公司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的,本人
将相应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一)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遇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若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若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此给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研究将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
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时,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如本人未按照原承诺履行而获得收益的,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2、研究将公司、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如本人未按照原承诺履行而获得收益的,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二)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2、研究将公司、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4、公司5%以上股东承诺
“(一)如本机构/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非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机构/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机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如本机构/本人未按照原承诺履行而获得收益的,本机构/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公司股东或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如果本机构/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机构/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机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机构/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
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本机构/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机构/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机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本机构/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补充措施或替代性承诺。
2、研究将公司、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机构/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机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机构/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十三)关于业绩下滑相关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治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周东,就公司上市后业绩下滑相关情形承诺如下:
(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以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以上承诺中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以本人于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为准。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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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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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