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1证券简称:惠通科技公告编号:2025-001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号)同意注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12.00万股,每股面值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8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41.6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6,069.8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371.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
月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
月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验字第9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科技支行 | 514902038110008 | 119,561,886.79 |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90190188000255276 | 126,150,000.00 |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 | 8110501012102601196 | 118,770,607.15 | “高端化工装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惠通研究院)项目” |
合计 | 364,482,493.94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
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科技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忠、唐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