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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关于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昕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7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8号

关于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昕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昕,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刘昕于2021年9月8日至今担任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2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刘昕的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20,830股,买入金额合计1,786,903.26元;卖出股数合计20,830股,卖出金额合计1,803,795.95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刘昕的父亲刘毅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昕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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