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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甲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0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3月6日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月1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郁晶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苏、朱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甲铭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协议》(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和《差额补足与份额回购协议》,约定共同出资10,050万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和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人,中科易尚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持有49.75%的合伙份额,徐州市产业基金持有26.87%的合伙份额,高新区产业基金持有22.89%的合伙份额,中科易尚持有0.50%的合伙份额。截至2021年3月9日,各合伙人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款项。

2020年11月12日,恒泰基金与徐州中煤汉泰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泰工业化)、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JJ-GQ-01的《徐州中煤汉泰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恒泰基金向标的公司汉泰工业化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9,70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书》对汉泰工业化的经营目标和公司对此作出的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及其履行做出了约定。鉴于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中科易尚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提起本次诉讼。

2、恒泰基金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恒泰基金认为:根据审计报告,汉泰工业化2023年度实现收入13,671.72万元,净利润211.31万元,该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50%,触发了《投资协议书》中5.3条约定的业绩补偿条款;其于2024年5月向公司发送了《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项的通知》,公司并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项。在进一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汉泰工业化股份无果的情况下,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为由提起本次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1、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2,031.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154.98万元(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4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2025年1月8日);

2、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用30万元由公司负担;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投资者权益,于2024年9月26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公证处提存2,715.14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份额。

公司已于2025年1月27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2,952.07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22.89%的份额,公司自身原持有49.75%的份额,公司目前合计持有恒泰基金份额的比例为72.64%。

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有限合伙协议》

(二)《差额补足与份额回购协议》

(三)《投资协议书》;

(四)《民事起诉状》;

(五)《应诉通知书》;

(六)《传票》。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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