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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公司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负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海证券承接。因此,公司与光大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一、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3号)许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0,000股,发行价格为21.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9,30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9,175,698.7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67号《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6月23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元)募集资金用途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32030078801200000257454,955.20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3203007880190000025868,917,920.33超募资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70102010010008492340,279,193.66新一代银行业IT解决方案建设
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1105016399000000061114,158,346.26产业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升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35430188000217024903,019.65研发中心升级
合计124,713,435.10

注:根据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3.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22年6月23 日,已使用300,283,641.57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上述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彦忠、任伟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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