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或称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拟定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详细论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五、公司就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述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