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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0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0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三)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二)关联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本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且本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本公司与该法人或组织进行的交易,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四)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秘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秘办,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董秘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董秘办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总部部门及分、子公司;公司总部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出现前款第(三)项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事项: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霹雳: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地点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

本人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3、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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