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域生态”)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部分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为上海天夏、上海云新申请贷款向中小微担保基金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两家企业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经营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海天夏和上海云新经营情况正常,资信良好,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可有效防控担保风险。本次对外提供反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2.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