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27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0 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555,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8,431,500 股的 75.932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823,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1,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以下第 1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由 5,882.35 万股增至 7,843.15 万股,
注册资本由 5,882.35 万元增至 7,843.1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960.8 万元。
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
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表决情况:同意 59,555,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72,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增资方式向江苏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入资金 22,953.22 万
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
加至 32,753.22 万元,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且前述投入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江
苏沃特新材料项目(改性工程塑料)的实施和建设。
表决情况:同意 59,555,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72,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并授权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
使用。
表决情况:同意 59,555,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372,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牟奎霖、黄和楼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