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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推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相关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3.0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0%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0%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案保存,不允许涂改,如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的,须考核记录员签字确认。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激励对象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行权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有关条款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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