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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8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可以披
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公司将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严禁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严禁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为: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或电邮咨询;
(八)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
第八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不会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法定公告。公司不会以宣传广告或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对公司的报道,必要时将适当回应。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由证券事务部设专人接收查阅,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
回复;对投资者相对集中的问讯,给予公开回复;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设专人接听,并以书面方式记录投资者的咨询及回复
等情况,定期交给董事会秘书审阅。
证券事务部负责将投资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
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将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会
将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通过电子
信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
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沟通形式可采用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等方式。公司严禁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知情人及决策参与者不得向任何人或
任何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因实施再融资计划(包括非公
开发行),公司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在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可通过现场或网络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监事会监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交流活动,接受
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之间的良好关
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
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接待过程工作中,除非得到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明确书
面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二)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是投资者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拥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具备公司治理、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证券事务部应要求拟来访、调研人
员提供调研内容清单,制作《投资者调研申请表》,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
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事务部应事先做好调研资料准备、会议室安排等工作,合理、 妥
善安排参观过程,使调研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同时,避免其在调研过程中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
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定对象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特定对象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特定对象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特定对象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如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应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特定对象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特定对象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
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来访结束后,证券事务部应将来访人员、接待人员、活动内容等填入 《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将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如发现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
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投资者接待并作出相关报道。
第三十一条 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特定对
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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