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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华悦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百华悦邦”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7] 2375 号”文核准,并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357.7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
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YBON Group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                      4,073.15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刘铁峰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2 年 9 月 13 日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 1 号楼 13 层 A 区
邮政编码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
                              电、机械设备、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前身为河北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百邦”),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2011 年河北百邦搬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邦有限”)。2012 年 9 月,百邦有限整体变更为北京百
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 4,073.15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9 号 1 号楼 13 层 A 区,法定代表
人为刘铁峰。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手机售后服务。公司通过实体门店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经
营相结合的模式,为客户提供手机维修服务、商品销售业务、二手机回收及销售
业务、增值服务业务、手机保障服务及其他相关手机服务等。公司专注于手机售
后服务产业,坚持以优质的服务为导向、以专业的技术为支撑、以先进的模式为
驱动,向消费者提供高效、专业、全面的服务,致力于成为我国 3C 产品售后服
务领域一流的、全国性的、线上线下融合的手机综合服务供应商。
    作为“手机服务专家”,百华悦邦在全国 22 个省级地区、90 多个地市建有
139 家售后服务连锁门店,服务网络涵盖北京、山东、浙江、江苏、河北、福建、
广东、上海、陕西、辽宁、安徽、天津、吉林、宁夏、重庆、四川、新疆、甘肃、
湖北、河南、青海、内蒙等省市区,业务范围遍布全国。百华悦邦与国内外主要
的手机生产厂商建立了长期的互信合作伙伴关系,手机厂商品牌涵盖苹果、三星、
华为等主流品牌。百华悦邦是苹果公司在中国最大的授权售后服务商。
    随着市场对手机售后服务需求的增加及 O2O 模式在服务业中的广泛应用,
2014 年 11 月底,公司成立上海闪电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办“闪电蜂”
(www.sdfeng.com)电子商务平台,开始涉足手机售后服务 O2O 市场。闪电蜂
定位于“手机服务创新专家”,与传统的纯线下实体门店经营相比,闪电蜂业务
覆盖区域更广、产品与服务品类更全,将为顾客提供一步到位的综合解决方案。
    发展至今,公司形成了“实体门店+电商平台”、“自有渠道+运营商渠道+
零售商渠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业务模式,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品
牌的手机售后服务。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的财务报告,报告期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86,728,921.67            204,408,677.80             176,061,943.95           125,035,692.35
非流动资产                79,315,135.40             77,276,819.33               87,713,664.47           89,404,021.46
资产总计                 266,044,057.07            281,685,497.13             263,775,608.42           214,439,713.81
流动负债                  81,953,322.22             84,706,214.13               87,500,421.76           60,722,239.39
非流动负债                              -            1,254,256.25                4,264,471.25            7,274,686.25
负债合计                  81,953,322.22             85,960,470.38               91,764,893.01           67,996,925.64
归属于母公司
                         184,090,734.85            195,725,026.75             172,010,715.41           146,200,630.54
的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                           -                        -             242,157.63
股东权益合计             184,090,734.85            195,725,026.75             172,010,715.41           146,442,788.17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51,834,557.16            648,067,280.60    621,158,667.90      397,625,640.40
营业利润                                    26,975,822.80        67,665,981.72     54,487,659.67       37,405,205.85
利润总额                                    28,756,804.45        68,492,086.86     53,586,945.11       38,138,954.67
净利润                                      20,950,908.10        47,250,173.48     40,043,358.79       28,712,090.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950,908.10        47,250,173.48     40,076,727.97       28,774,503.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8,748,324.85        45,307,350.73     40,470,138.29       28,058,199.82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3,960,487.95            78,083,315.19               84,883,895.64       17,921,346.54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47,669,045.62          -108,600,595.42              -19,892,255.32       -16,603,945.81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32,585,200.00          -24,438,900.00              -20,577,326.00       -20,442,750.00
 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3,832.18                 11,523.30                 22,878.36            -1,305.83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9,040,501.39           -54,944,656.93               44,437,192.68       -19,126,655.10
 净增加/(减少)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35,505,423.38             6,464,921.99               61,409,578.92       16,972,386.24
 价物余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6 月 30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项目
                                    日/2017 年 1-6 月           31 日/2016 年    31 日/2015 年    31 日/2014 年
           流动比率(倍)                            2.28                2.41             2.01             2.06
    速动比率(倍)                 2.11       2.33        1.88         1.85
资产负     母公司(%)           49.43      40.20       57.67       59.50
债率       合并报表(%)         30.80      30.52       34.79       31.7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4,036.53   9,337.66    7,633.24    6,391.83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360.78       71.1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6.35      10.51       10.57          8.89
   存货周转率(次)              22.79      39.44       32.79       21.13
   总资产周转率(次)              1.28        2.38        2.60         1.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73%     26.28%       25.44%      21.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9.60%    25.20%       25.69%      20.89%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     基本每股收益           0.51        1.16        0.99         0.72
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51        1.16        0.99         0.7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0.34        1.92        2.08         0.45
    额(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71       -1.35        1.09       -0.4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每股净
                                  4.52        4.81        4.22         3.66
      资产(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11.56%    13.52%       20.99%      26.63%
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1,357.7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5,430.87 万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1,357.72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上发行
1,357.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985%,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
500 股的余股 200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
签率为 0.0128107383%,有效申购倍数为 7,805.95135 倍。本次网上发行,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2,964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的余股为
200 股,两者合计为 33,164 股,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3,164
股,包销金额为 636,085.52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443%。
       3、发行价格:19.18 元/股
       4、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募集资金总额:26,041.07 万元
       6、募集资金净额:20,971.92 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中准验字[2018] 1001 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5 元/股(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83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
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9、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外,达安世纪、悦华众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铁峰控制
的企业,在刘铁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刘铁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刘铁峰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
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
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陈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刘保元、李岩、徐艳、
魏亚锋通过参与认购公司 2015 年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进、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进、刘保元、李岩承诺:本人
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18 年 7
月 9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陈进、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力合、天津力合、赵新宇、常都喜、高锋、孙颖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的 111 名股东中,有 95 名股东通过参与认购公司 2015 年定向发行股票
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 95 名股东中
除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保元、李岩、徐艳、魏亚锋外的 91 名
股东承诺: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翁伟滨、周运
南、唐健盛承诺: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其余 4 名股东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的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峰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
格进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达安世纪、悦华众城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
行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陈进的减持意向
    公司董事陈进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将提前五个交
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赵新宇的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赵新宇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
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常都喜的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常都喜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
减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430.87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1,357.72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四)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
                                 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
                                 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
                                 告;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
                                 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
                                 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闫明庆、曾琨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联系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8645119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百华悦邦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百华悦邦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
百华悦邦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明庆             曾琨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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