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0
人,代表股份95,571,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94,157,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2人,代表股份1,41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03人,代表股份2,93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1,518,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2人,代表股份1,41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270,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4%;反对20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弃权9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27%;反对20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61%;弃权9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5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3%;反对3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1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40%;反对30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5%;弃权1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