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讨论,对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欣、毕先春 2 人已离职,其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2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