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1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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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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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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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四川德美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51010700007331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Scimee Sci.&Tech.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 号,邮政编码:6100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陆拾贰万壹仟贰佰陆拾玖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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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循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立足环境保
护市场,开发、研究、生产、经营系列服务。提高市场的整体功能;以高新技术研
发为前提,服务社会,造福公众,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
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节能、环保高新技术、
矿选技术、资源回收再生技术、新材料研发技术、电子应用软件研发及技术服务;
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品、矿选设备、资源回收再生设备、新材料研制销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水污染治理;其他环境治理;高新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环境工程设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
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
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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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 认缴股份数额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成都环能德美投资有限公司 3469.50 70.86% 净资产折股 2011.01.10
2 李喻萍 228.00 4.66% 同上 同上
3 倪明君 220.20 4.50% 同上 同上
4 罗勇 161.01 3.29% 同上 同上
5 周勉 150.00 3.06% 同上 同上
6 汤志钢 150.00 3.06% 同上 同上
7 任兴林 150.00 3.06% 同上 同上
8 邹宪蓉 135.90 2.78% 同上 同上
9 汤元文 50.10 1.02% 同上 同上
10 潘菁屹 30.00 0.61% 同上 同上
11 邓龙荣 26.70 0.55% 同上 同上
12 唐朝洪 12.00 0.25% 同上 同上
13 何林 10.02 0.20% 同上 同上
14 邓成华 10.02 0.20% 同上 同上
15 刘显明 9.00 0.18% 同上 同上
16 唐明 9.00 0.18% 同上 同上
17 胡尚英 8.01 0.16% 同上 同上
18 张玲 6.00 0.12% 同上 同上
19 杨永明 5.01 0.10% 同上 同上
20 葛加坤 5.01 0.10% 同上 同上
21 周生巧 5.01 0.10% 同上 同上
22 张国良 5.01 0.10% 同上 同上
23 杨兵 5.01 0.10% 同上 同上
24 欧阳云生 5.01 0.10% 同上 同上
25 徐波 5.01 0.10% 同上 同上
26 张鸣凤 5.01 0.10% 同上 同上
27 黄世全 2.52 0.05% 同上 同上
28 李梅 2.52 0.05% 同上 同上
29 黄光华 2.01 0.04% 同上 同上
30 高声平 2.01 0.04% 同上 同上
31 周烈全 2.01 0.04% 同上 同上
32 李波 2.01 0.04%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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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曾茂军 1.62 0.03% 同上 同上
34 李成 1.62 0.03% 同上 同上
35 林善伟 1.62 0.03% 同上 同上
36 张强 1.32 0.03% 同上 同上
37 冯跃先 1.20 0.02% 同上 同上
合计 4,896.00 100%
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8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
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
让的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62.1269 万,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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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要约;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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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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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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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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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重大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3、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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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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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会议公
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主。为便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公
司还可以网络、电视、电话会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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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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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 20 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在召开 15 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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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第五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股东大会 2 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如果股东对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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