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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2-03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覃解生、雷福厚、徐全华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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