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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9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周纯所持公司8,460,000股股份(占周纯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41.0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08%)。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函》[(2022)浙01执597号],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纯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01执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请协助公示以下事项:

1、因强制变现需要,将被执行人周纯所持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8,460,000股。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后抛售上述股份,卖出价以营业部日市价为准。执行期间,对账户采取禁止买入、禁止转托管、禁止撤销指定、禁止银行转账支取。同时施释放结股票产生的红利。

原冻结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03财保24号之一,现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1475号,已移交杭州中院处置。广东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移送执行函中(2018)粤03财保24号之一与(2019)粤03执1475号系同一案件。

注:原股份性质为首发前限售股,目前股份性质已变为无限售流通股。

2、上述股份按减持规定分批卖出,将每批卖出后所得款项及红利划至杭州中院指定账户。待上述股份全部卖出并扣划后取消资金账户禁止买入、禁止转托管、禁止银行转账支取。”

二、拟被执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周纯合计持有股份20,601,0005.0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601,0005.07%
有限售条件股份
周建灿合计持有股份15,564,5843.8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564,5843.83%
有限售条件股份

注:

1、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周纯及一致行动人周建灿(已去世)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2、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裁定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9,394,184股抵偿给俞娟。截至目前,俞娟尚未完成上述股份的交割。

三、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

1、拟强制执行原因:关于申请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纯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01执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将被执行人周纯所持公司8,460,000股强制变现。

2、拟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 8,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4、拟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具体以法院实际处理而定。如果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4,065,200股;如果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不超过8,130,4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

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拟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本指引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执行的,适用本指引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指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2、周纯作为公司大股东,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3、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22)浙01执597号)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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