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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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22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
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
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反馈意见回复已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
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经公司与中介机构审慎论证,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据此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反馈意见回复更新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