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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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5(法意)第 310 号
致: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
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
浦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应公告;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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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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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
高桥社区富高东路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丁孔贤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
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及公
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4,915,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76%。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352,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7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3,47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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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
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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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2、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1.1 本次交易的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2 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3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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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4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5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6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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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发行股份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8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9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0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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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1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2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3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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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4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1 方案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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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3 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4 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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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8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9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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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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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储阳
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
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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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关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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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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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
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914,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7,595 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7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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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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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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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于秀峰
见证律师:
刘震国
见证律师:
浦 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