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
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
2、列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达成,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
予日定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以授予价格 9.5 元/股向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A 股普通股
股票 766.3 万股。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