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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照明: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12-03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 层 07 单元 邮政编码 518038
                 电话: (86-755) 2398-2776 传真: (86-755) 2398-2211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方
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卫律师、杨中
硕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刊载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刊载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15:00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聚龙山3号路长
方照明工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子长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
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15:00至2015年12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截至2015年11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461,503,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8493%。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数461,481,2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99.99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2,4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列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1名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
体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461,503,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前述表决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网络及现场合计)表决结果21,512,90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
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
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璇                                   张小卫
                                                     杨中硕
                                   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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