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董事长周仕斌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桑培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
经理桑培洲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蔡成玉先生、张琳先生、宋志刚先生、刘春信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荣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本次
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川 缪恒生 梁仕念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