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张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张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本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
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
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川 缪恒生 梁仕念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