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高材”)2015 年
4 月披露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
发行”)。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利益,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各方作出了相关说明或承诺,现公告如下:
一、周仕斌、张琳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承诺函》:1、自瑞丰高材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2015 年 4 月 9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
日,本人不存在减持瑞丰高材股票的行为;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瑞丰高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
人无减持瑞丰高材股票的计划,本人不会减持瑞丰高材股票;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
益全部归瑞丰高材所有。
二、2015 年 6 月 15 日,周仕斌及一致行动人张琳、王功军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为了保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三人承诺一致行动的期限
由 36 个月延长至 60 个月。
三、2015 年 6 月 15 日,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对象之常州海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承诺“未来三年内,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增持瑞丰高材
股份或谋求瑞丰高材控制权”。
四、2015 年 6 月 15 日,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起 12 个月内将本公司所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
五、2015 年 6 月 15 日,常州海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未来
三年内,本公司无向瑞丰高材置入资产的计划”。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