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不
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周仕斌的一致行动人张琳、王功军。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14: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 分,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02242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4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102242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4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 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周仕
斌先生、桑培洲先生、蔡成玉先生、张琳先生、唐传训先生、周海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晓川先生、缪恒生先生、梁仕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周仕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周仕斌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1.2 选举桑培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桑培洲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1.3 选举蔡成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蔡成玉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1.4 选举张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张琳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
1.1.5 选举唐传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唐传训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1.6 选举周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周海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
1.2 独立董事
1.2.1 选举王晓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王晓川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2.2 选举缪恒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缪恒生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1.2.3 选举梁仕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梁仕念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齐元玉先生、丁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徐勤国先生共同
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2.1 选举齐元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齐元玉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
2.2 选举丁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丁锋先生当选。同意 1022423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为: 同意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