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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12-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 A0449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下午 15:00 日至 12 月 1 日下午 15:00,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2,24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9.5946%。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
股份 102,24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94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
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董事、监事。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中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金   俊
                                                       ______________
                                                           于智迪
                                                     201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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