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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7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4号 
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你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少美,董事、董事会秘书周德荣未回避表决涉及自身薪酬的议案。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重大投资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你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参与竞拍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土地、地面建筑物、热电联产厂等相关资产,并于2016年1月11日与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1.3亿元,构成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但是你公司延迟至2016年1月18日披露相关信息,且未披露标的资产抵押等权属风险。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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