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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鹏翎股份股票代码:3003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洪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卡梅尔****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卡梅尔****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4

第一节 释 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洪起
上市公司、公司、鹏翎股份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张洪起先生与王志方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张洪起先生将其所持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所对应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志方先生行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洪起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12010919560906****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卡梅尔****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卡梅尔****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鹏翎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鹏翎股份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志方先生行使。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王志方先生将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借助其资源和实力优势,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的计划

2020年1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志方先生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鹏翎股份212,588,742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89%)转让给王志方,王志方拟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具体转让数量以双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其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9,699,9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8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9,699,9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89%,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7,111,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张洪起先生变更为王志方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2020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志方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将其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志方先生行使。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张洪起

乙方(受托方):王志方

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或“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以下简称“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行表决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确认

1.1甲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除前述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外,甲方仍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11,232股股份。

1.2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如因为股份注销等原因导致乙方接受表决权委托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情形,双方同意对接受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减。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588,742股(占上市公司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9%)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代甲方就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2.2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行表决权的212,588,742股股份,甲方除委托乙方代行表决权之外,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行使表决权或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2.3 为保障乙方行使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甲方承诺,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212,588,742股,也不得在该等股份上设置质押等任何有碍甲方行使委托表决权的第三方权益,除非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向乙方转让。

第三条 委托表决权的具体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依据行使权利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甲方行使下列表决权(“委托权

利”):

(1)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

(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4.1 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4.1.1 于本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就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4.1.2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就某些特定事项代行表决权需要甲方单独授权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便于乙方代行表决权;

4.1.3 甲方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代行表决权的结果无条件地予以接受和认可,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质疑或要求撤销。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表决权所产生的经济和/或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过程中需要作为股东的甲方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和/或履行其他法律手续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市公司要求予以积极协助。

4.2 甲方特别同意,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行表决权的212,588,742股,乙方有权自行根据其自身的决定和/或判断自行行使表决权,无需事先就表决事项征求

甲方的意见,无需将其表决意见事后通知甲方,亦无需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

4.3 乙方应在本协议委托代行表决权的范围内依法勤勉尽责地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以维护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和/或其股东的利益,也不得利用所授予的表决权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4.4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导致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的表决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障碍,甲乙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寻求合法且与存在行使障碍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以继续实现本协议目的,直至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

4.5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述委托期限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产生的责任或导致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第五条 委托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乙方代行表决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即甲方不再持有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之日止。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条约定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

第六条 委托表决权的维持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所享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将维持在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左右。

为免歧义,双方确认:前述29.89%的表决权股份不含乙方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处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七条 保密

7.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7.2双方就本协议所负有的保密义务是持续的,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8.3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在此项情形下,本协议应当在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日期解除;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

任何费用、责任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同。

如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导致本协议未能实施的,不视为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其他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志方先生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鹏翎股份212,588,742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89%)转让给王志方先生,王志方先生拟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具体转让数量以双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同时,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和《质押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已于本节“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中披露,其他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王志方

乙方:张洪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依法受让乙方所持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达成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股份转让

乙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2,588,742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8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拟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具体转让数量以双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二、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1、本次股份转让拟以协议转让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数量、交易价格,由双方依法确定,并以双方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三、股份交割

双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份交割手续,具体的操作安排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四、表决权委托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接受上述委托,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授权有效期内代乙方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有关表决权委托的具体事项以及甲乙双方有关表决权委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加以明确约定。

五、借款及股份质押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借款4.5亿元,乙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9,699,974股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上述借款偿还等义务履行的担保措施。相关借款协议、股份质押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

六、定金及排他条款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定金,在双方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该定金可以充抵股份转让价款。

2、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能推进而终止的,定金不退;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能推进而终止的,乙方需双倍返还定金。

3、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日,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

其他方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订立或实施任何与本协议类似的协议或安排,亦不得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进行任何接洽或协商,否则乙方需赔偿甲方的损失。

七、税费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各自承担并及时缴纳。

八、保密义务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对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以及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但司法机构、行政机关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借款协议

甲方:王志方

乙方:张洪起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及还款的有关事宜达成《借款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的借款。

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该笔借款资金到账日起计;借款利率:月利率1%,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一次性还本付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甲方按本协议及相关约定直接将出借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的,也未与甲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时,甲方有权限期乙方偿还借款,并要求乙

方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四条 为确保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持有的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9,699,974股股份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股份质押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第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协议双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张洪起

质权人(乙方):王志方

鉴于:

1、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的资金借款。双方还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

2、甲方愿意将其所依法持有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鹏翎股份”,股票代码为“300375”)219,699,974股股份质押给乙方,为其履行偿还前述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借款的义务等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为此,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的有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担保债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2020年11月20日,甲方向乙方借款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的本息、利息、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以及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出质人依法持有的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9,699,974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派生股份及其他收益,出质人应将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相关款项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内,作为出质人履行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偿还义务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证券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由质权人保管。

派生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给质权人,如无法完成自动质押的,出质人应和质权人应在派生股份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派生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质押生效及期限

质押期间为自质押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在《借款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五条 转让限制

1、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2、在质押存续期间,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必须将转让所得款项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内,作为出质人履行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借款本息、利息及其他担保债务的担保。

第六条 特别情形

如在质押存续期间,出质股权因出质人的行为而出现实际或可能价值明显减少,且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情形,出质人应当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相应担保。

第七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借款的相关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协议,使其与该等45,000万元整(肆亿伍仟万元)资金借款的相关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一旦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该争议自协商开始后30天内无法解决,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19,699,9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89%。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数量25%的限制,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64,774,980股。其中包括因认购上市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而锁定的14,788,307股,该部分股票锁定期至2020年12月13日。

此外,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

219,699,974股股份质押给王志方先生,为其履行偿还45,000万元整资金借款的义务等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质押起始日为2020年11月23日,质押到期日为王志方先生在《借款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合作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借款协议、质押合同;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张洪起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张洪起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天津市
股票简称鹏翎股份股票代码3003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洪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卡梅尔****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19,699,974股 持股比例:30.8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表决权委托 变动数量:212,588,742股 变动比例:29.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 □ 否 ?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注: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张洪起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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