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147 债权简称:13 恒顺债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 恒顺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赎回资金到账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
债券赎回价格:人民币 109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安排:凡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
发行的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3
恒顺债“或“本期债权”)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将期满三年(第三年)。根据公司
“13 恒顺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
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赎回
选择权。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13
恒顺债”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3 恒顺债”债券
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 13 恒顺债
3、债券代码: 11214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及赎回比例
2016 年 1 月 14 日为“13 恒顺债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根据公司“13
恒顺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
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13 恒
顺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日登记在册的“13 恒顺债“全部赎回。
2、赎回对象
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象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含)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3 恒顺债”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为 100 元/张(不含利息)。人民币 109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
期利息含税)。公司赎回债券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赎回条款
公司“13 恒顺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有关发行
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
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
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
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利息及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13 恒顺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本期
债券赎回的利息支付方式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
付一起支付。发行人在第 3 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所赎回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利息在第三个计息年度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
三、 本次赎回付款安排
1、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16 年 1 月 14 日
2、赎回资金到账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
3、赎回安排:凡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
4、本次赎回债券享有 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9.0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的“13 恒顺债“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7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1 元。
5、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
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3 恒顺债”赎回
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
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赎回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
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恒顺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
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子明
联系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工业聚集区)
联系电话: 0532-68004136 传 真: 0532-68004146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