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葛坚)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葛坚,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眼科学博士,二级教授、一级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导师。1978年至1982年在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任住院医师,1985年至2012年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历任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主任暨眼科医院院长,眼科研究所所长,眼视光学系主任,眼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现任眼病防治国家实验室终身名誉主任,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021年11月10日至2025年1月24日任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担任的专业委员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1次,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
论并提出合理建议;2024年度,本人对历次董事会的各项提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细则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4年度,不存在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次数 | |
葛坚 | 8 | 8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为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对于所有会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2024年度任期内,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细则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 战略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葛坚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1 | 1 | 0 | 0 | 3 | 3 | 5 | 5 |
根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战略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亲自组织并出席,并投同意票。战略委员会年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动向,及最新外部环境,对公司战略进行了讨论,指出公司要坚定既有战略,进一步加快辅助产业整合,同时深化眼科区域战略布局,持续推进“以白内障与眼底病为基础,以屈光为中心,以视光为目标,干眼、眼表、眼综合等全面发展”的路线。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要董事、高管等的任命,因此,提名委员会在本报告期内未召开相关会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3次,本人全部亲自出席并均投同意票。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范围,经营业绩、工作表现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授予条件、激励人员名单等进行了审核等。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本年度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本人全部亲自出席并均投同意票。任职期间,本人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过程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情况,对内审内控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促使公司内控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审核。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全部亲自出席,从自身专业角度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给出专业意见,并均投同意票。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年度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关注并认真监督公司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定期与公司管理层了解中小股东密切关注的问题,针对投资者关心的新业务发展情况等,向公司提出持续推进病种结构优化的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和履职支撑情况
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视频及电话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多方面了解,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全面及时地提供各会议所需相关资料,为保证我们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及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反馈、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
联交易是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经认真评估及与会审议,本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并在以上额度内滚动循环使用,本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及有效期内决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3、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经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且公司及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审议,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划转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涉及现金支付,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
5、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拟租赁经营旗下加油加气站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托克逊县鑫天山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山”)拟将旗下运营的 3座加油加气站及危化品运输车队租赁给新疆光耀天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光耀”),为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新疆光耀指定其全资子公司吐鲁番洪瑞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琅瑞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瑞清能源有限公司为实际承租人,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聚力眼科医疗业务,加快整合辅助产业”战略,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因此同意了上述议案。
6、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会前,本人认真查看相关议案,经本人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本次向控股孙公司上海新视界明眸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眸诊所”)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明眸诊所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明眸诊所日常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且明眸诊所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明眸诊所其他股东将提供反担保,相关风险可控。因此,同意本次向控股孙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前,本人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并明确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60,00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100,000股,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同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人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符合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同意了相关议案;对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本人认真核查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离职原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员名单,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了该议案。上述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6月26日上市流通。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2024年8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对于上述预留授予事项,本人对激励对象及具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3名激励对象,合计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授予的股份于2024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监督公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的一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葛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