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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2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莉斐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235,8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7,6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235,8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5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7,6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235,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王奕涵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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