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及发行方案的意见
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监事
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后续发
展提供资金动力。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及《关于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含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银行
贷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
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全体股
东的利益。
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 关于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的意见
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申请不超过人
民币2.8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2亿元)的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1年。其中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7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1.2
亿元),由刘祥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综合授
信额度不超过1.1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0.8亿元),由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刘祥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是出于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
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风险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