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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5-12-0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5 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核查后,发
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公证”的原
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
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
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
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对《2015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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