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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12-0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
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及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照上市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同时经认真查阅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资金动力。本次
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含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银行
贷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经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本
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申请不超过人
民币 2.8 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 2 亿元)的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其中深
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7 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由刘祥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 1.1 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 0.8 亿元),由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刘祥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增资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
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是出于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
避免流动资金风险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
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此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申请银行集团授信额度的议案》,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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