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
一、 本次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方案
1. 发行规模
本次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总额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含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2. 发行期限
不超过 1 年。
3. 发行利率
发行利率根据拟发行期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
确定。
4. 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 发行方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6. 发行目的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7. 主承销商
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
8. 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
本次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
体发行的相关事宜。为保证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工作的顺利开展,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并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确定本次发行
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主承销商、承销方式、发行时机、
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
2) 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办理本
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所须的协议、公
告、表格、函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
书、承销协议、发行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的聘用协议及各种公告等);
4)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
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5)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
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 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 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实施。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
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
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该事项符
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
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
四、 其他事项
该事项是否获得注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 日